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6年度整字第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6年度整字第1號
- 聲請人
- 維力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重整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司重整完成,本院於民國97年6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理由欄第二頁第二行中關於「未配合減資及增資事宜」之記載,應更正為「為配合減資及增資事宜」;理由欄第七頁倒數第二行所載「原先因不動產尚未點交」,應更正為「原先因台北市○○○路○段205號14樓之4及14樓之5之不動產尚未點交」;理由欄第八頁首行所載「其餘各債權人亦經本院發函徵詢對本件重整完成表示意見,均無異議」之後,應增列「此有本院97年2月5日函在卷足憑,且經本院先後訊問重整人、重整監督人等人,有訊問筆錄可參」等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本裁定主文所示誤寫、漏載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