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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促字第三0五號

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八十六年度促字第三0五號

原告
丁○○
訴訟代理人
黃精良律師
複代理人
林春鈴律師
被告
甲○○
被告
己○○
被告
丙○○
被告
乙○○
右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戊○○   住台北縣蘆洲鄉○○街三二巷十二弄一號二樓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元及█████至清償日止按█████計算之█████,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何志通

~B書記官 林文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促字第三0五號於民國 89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