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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三七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三七號

原告
壬○○
訴訟代理人
黃茂松律師
被告
癸○○
被告
子○○
被告
丑○○
被告
承受訴訟人
庚○○○ 住
承受訴訟人
丙○○ 住
承受訴訟人
丁○○ 住
承受訴訟人
乙○○ 住
右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辛○○   住
被 告 即
承受訴訟人 甲○○   住台北縣三重市○○里○○○街一一三號

        戊○    住台北縣三峽市金圳里金敏三三號

右當事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由庚○○○、丙○○、丁○○、乙○○、甲○○、戊○為被告己○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經本院由戶籍謄本查明庚○○○、丙○○、丁○○、乙○○、甲○○、戊○為被告己○之繼承人,有戶籍謄本可證。該繼承人等應即與原告、其他被告一同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陳弘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陳瑤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三七號於民國 90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