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三七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三七號
- 原告
- 壬○○
- 訴訟代理人
- 黃茂松律師
- 被告
- 癸○○
- 被告
- 子○○
- 被告
- 丑○○
- 被告
- 即
- 承受訴訟人
- 庚○○○ 住
- 承受訴訟人
- 丙○○ 住
- 承受訴訟人
- 丁○○ 住
- 承受訴訟人
- 乙○○ 住
- 右 二 人
- 法定代理人 辛○○ 住
- 被 告 即
- 承受訴訟人 甲○○ 住台北縣三重市○○里○○○街一一三號
戊○ 住台北縣三峽市金圳里金敏三三號
右當事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由庚○○○、丙○○、丁○○、乙○○、甲○○、戊○為被告己○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經本院由戶籍謄本查明庚○○○、丙○○、丁○○、乙○○、甲○○、戊○為被告己○之繼承人,有戶籍謄本可證。該繼承人等應即與原告、其他被告一同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 陳弘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