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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五五四號

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0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五五四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案服刑中,戶籍謄本遭不明人士向聲請人戶籍機關申請祖父蕭金鈞(亡)、父蕭向榮(亡)、兄蕭文興(現在大陸服刑)及聲請人甲○○等人之戶籍謄本,欲向聲請人戶籍所在地民政單位申請核發證明。申請人未向聲請人請求授權委託即代為申請戶籍謄本,若申請人涉及違法及刑責將嚴重損害聲請人法定權益,並誤導民政機關依法行政。為保持聲請人法定權益及民政機關依法行政,狀請本院裁定,自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前,非聲請人委託授權申請之戶籍謄本應依法註銷作廢,俾戶政、民政機關可依本院裁定行政云云。

二、查戶籍謄本之核發屬戶政機關依法行政之職權,且得申請核發者,非必得該戶列籍者之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此觀司法單位為辦案所須得調取涉案人戶籍資料與民事訴訟當事人為訴訟事件得申請核發對造之戶籍資料足明。是依聲請人所指情狀,並無具體指出其私權如何受損,實僅臆測之詞;又所請本院裁定戶籍謄本之註銷、作廢應屬行政機關之權能,本院無得為之,從而本件聲請無理由,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洪榮謙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 王振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五五四號於民國 90 年 12 月 06 日裁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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