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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繼字第五九七號

拋棄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繼字第五九七號

聲明人
乙○○

            送達代

右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明人之被繼承人甲○○係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死亡,有戶籍謄本附卷可按,聲明人於當日即已知悉其得繼承,乃遲至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始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顯逾二個月之期限,其聲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 詹秀錦

~B法院書記官 楊美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繼字第五九七號於民國 91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拋棄繼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