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五六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五六0號
- 聲請人
- 甲○○
- 聲請人
- 丁○○○
- 送達代收人
- 丙○○
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
,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
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
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院書記官 陳 昌 哲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五六0號
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
,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
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
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院書記官 陳 昌 哲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