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七三七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七三七號
- 聲請人
- 台灣易而善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建德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四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林金灶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葉春涼~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七三七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台 易而善股份有限│臺中商業銀行北斗分│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叁仟元│0000000 │││ │公司 吳建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