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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繼字第六八九號

拋棄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繼字第六八九號

聲明人
甲○○

            送達代

右當事人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明人甲○○,為被繼承人乙○○○(民國八年一月二十一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九十二年七月十三日死亡)之媳婦,非屬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之遺產繼承人,依法不得繼承,聲明人甲○○既非遺產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 詹秀錦

~B法院書記官 楊美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繼字第六八九號於民國 93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拋棄繼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