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繼字第六八九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繼字第六八九號
- 聲明人
- 甲○○
送達代
右當事人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明人甲○○,為被繼承人乙○○○(民國八年一月二十一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九十二年七月十三日死亡)之媳婦,非屬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之遺產繼承人,依法不得繼承,聲明人甲○○既非遺產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 詹秀錦
~B法院書記官 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