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1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訴字第114號
- 上訴人
- 彰化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達和彰北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58,330,738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5,476,8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