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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5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康弼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訴字第151號

上訴人
美式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
丁○○
上訴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4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9,1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康弼周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文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51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