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5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訴字第151號
- 上訴人
- 美式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上訴人
- 丁○○
- 上訴人
-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4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9,1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