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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七三七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七三七號

聲請人
台灣易而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德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四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林金灶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葉春涼~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七三七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台 易而善股份有限│臺中商業銀行北斗分│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叁仟元│0000000 │││ │公司 吳建德│行│││││└─┴─────────┴─────────┴───────────┴────────┴────────┴──┘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七三七號於民國 92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