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智字第1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19號
- 上訴人
- 德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違反專利法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55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智字第19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違反專利法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55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