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2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三六0號

限定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王美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三六0號

聲請人
甲○○

  被繼 承人  乙○○ 生前

右聲請人因限定繼承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准對被繼承人乙○○之債權人為報明債權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乙○○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聲請人報明其債權,如不於上開期限內報明債權,而又為聲請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被繼承人之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該一定期限,不得在三個月以下,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乙○○(民國十年一月三日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死亡,聲請人為其繼承人,依法承受被繼承人之遺產,惟被繼承人生前負債之實際情形為何,並不明確,爰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提出戶籍謄本、遺產清冊、繼承系統表等資料,以書狀為限定繼承之呈報,並聲請為公示催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院書記官 陳 秀 香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王 美 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三六0號於民國 93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限定繼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