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29號
- 上訴人
- 甲○○○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6月24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額金額為新台幣10,963,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62,8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29號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6月24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額金額為新台幣10,963,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62,8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