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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42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陳正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142號

上訴人即

原告
丙○○

     乙○○

     壬○○

     庚○○

     己○○

     丁○○

     辛○○

     戊○○

         縣員林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新台幣277,1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法院書記官 王宣雄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正禧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42號於民國 95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