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保險字第4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保險字第46號
- 上訴人
-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甲 ○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柒佰伍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保險字第46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柒佰伍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