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7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保險字第46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廖政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保險字第46號

上訴人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柒佰伍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政勝

                書記官 楊年雄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保險字第46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保險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