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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家訴字第15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邱月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訴字第15號

上訴人
劉月嬌 住彰化縣○○鎮○○里○○路0段00巷
被上訴人
劉春林 住台北市○○區○○路000巷0號4樓
00號

            送達處所:台中市○區○○路0段000

                 號11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6年01月0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01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官 邱月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家訴字第15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抵押權登記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