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家訴字第1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訴字第15號
- 上訴人
- 劉月嬌 住彰化縣○○鎮○○里○○路0段00巷
- 被上訴人
- 劉春林 住台北市○○區○○路000巷0號4樓
- 00號
送達處所:台中市○區○○路0段000
號11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6年01月0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01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官 邱月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