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92號
- 上訴人
- 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丙○○、乙○○間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50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新台幣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柒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詹秀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