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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繼字第一一號

限定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王鏡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繼字第一一號

聲請人
乙○○

右聲請人因限定繼承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准對被繼承人甲○○(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彰化縣花壇鄉○○村○○街一九0巷四一號,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死亡)之債權人為報明債權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甲○○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聲請人報明其債權;如不於上開期限內報明債權,而又為聲請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被繼承人之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該一定期限,不得在三個月以下,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之配偶即被繼承人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死亡,聲請人依法承受被繼承人之遺產,惟被繼承人生前負債之實際情形為何,並不明確,爰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提出戶籍謄本、遺產清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文件,以書狀為限定繼承之呈報,並聲請為公示催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法院書記官 楊美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七   日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繼字第一一號於民國 94 年 0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限定繼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