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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2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詹秀錦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92號

上訴人
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丙○○、乙○○間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50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新台幣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柒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美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2號於民國 94 年 06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回復原狀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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