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4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44號
- 上訴人
- 丙○○○
- 被上訴人
- 乙○○
戊○○
己○○
丁○○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6,950元,應徵裁判費14,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