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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國字第11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葛永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國字第11號

上訴人
原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埤頭公所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8,137元,,應徵裁判費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葛永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田慧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國字第11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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