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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983號

限定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王鏡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繼字第983號

聲請人
乙○○○

            21號

上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夫)甲○○(男、民國37年05月25日生

,於民國95年07月30日死亡,

彰化縣員林鎮鎮○里○鄰○○路○段150巷21號)死亡,事出突然

,聲請人無法全部得知被繼承人生前債務往來,爰檢開具繼承系

統表、遺產清冊、

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七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

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美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983號於民國 95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限定繼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