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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437號

閱卷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徐麗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437號

聲請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5年度繼字第915號、95年 度繼字第983號、95年度繼字第1268號卷內文書。

家事法庭法 官 徐麗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世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437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閱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