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98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繼字第983號
- 聲請人
- 乙○○○
21號
上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夫)甲○○(男、民國37年05月25日生
,於民國95年07月30日死亡,
彰化縣員林鎮鎮○里○鄰○○路○段150巷21號)死亡,事出突然
,聲請人無法全部得知被繼承人生前債務往來,爰檢開具繼承系
統表、遺產清冊、
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七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
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