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5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21 日
- 當事人Applied Concpts Inc.、○○○○、章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519號 聲 請 人 Applied Concpts Inc.(美商應用觀念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甲○ ○○○○ 代 理 人 黃章典律師 相 對 人 章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一一三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大安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合計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及現金新台幣肆萬叁仟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6條、 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假執行(聲請狀誤載為假處分)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0年度訴字第237號假執行 判決,提供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大安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合計新台幣(下同)150萬元及現金43,000元,並以本院92 年度存字第113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事件,業經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返還,並經提出假執行判決影本、和解筆錄影本、提存書影本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閱擔保提存卷宗審核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正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王宣雄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