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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55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施錫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55號

上訴人
丁○○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
丙○○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律師
被上訴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50,292元,應徵裁判費29,121元。上訴人僅繳納27,636元,不足1,4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錫揮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美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55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