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5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55號
- 上訴人
- 丁○○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上訴人
- 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惠伶律師
- 被上訴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50,292元,應徵裁判費29,121元。上訴人僅繳納27,636元,不足1,4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