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6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68號
- 上訴人
- 甲○○
兼法定代理
人 乙○○
兼法定代理
人 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月2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3,598,055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54,9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