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1919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5年度促字第19199號
- 債權人
- 丙○○○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8、3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8、3
- 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叁仟零伍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貳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法 官 陳連發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