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3119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31195號
- 債權人
-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 至5樓
- 至5樓
上列債權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允成發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允成發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兼法定代理
人丙○○、債務人丁○○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
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民事庭法 官 游秀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