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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48號

清算完結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游秀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48號

聲請人
甲○○即局棠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局棠企業有限公司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甲○○為局棠企業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局棠企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有限公司之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應自清算完結向法院聲報之日起,保存十年,其保存人,以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定之,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同法第93條之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局棠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局棠公司)業經清算完結,並將各項財務表冊送經股東會承認通過,且經股東過半數同意由聲請人為簿冊保存人,爰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簿冊保存人等情,業據提出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股東同意書、清算申報書收據聯、同意書等為證,經核並無不合,聲請人請求指定其為簿冊保存人,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秀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西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48號於民國 95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清算完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