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國字第1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國字第11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埤頭公所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8,137元,,應徵裁判費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國字第1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埤頭公所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8,137元,,應徵裁判費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