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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09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邱月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709號

原告
陳士文
訴訟代理人
洪議雄
被告
洪美玲
被告
洪秋琴
被告
洪舒偵
被告
兼上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錦菊
被告
洪明麟
上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一翰律師
被告
陳敏雄
被告
陳勝雄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溢根律師
被告
陳金永
訴訟代理人
陳寶福
被告
陳君子
被告
陳鴻昌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昭儒
被告
陳萬展
被告
陳食料
訴訟代理人
陳宗華
被告
陳明騫
被告
陳俊煌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愛玉
被告
梁禮燦
被告
陳峰林
訴訟代理人
李愛珠
被告
陳滄漢
訴訟代理人
楊琴
訴訟代理人
陳李不愛
被告
陳永和
被告
陳昆銘
訴訟代理人
陳淑玲
被告
陳年貴
訴訟代理人
陳泳璋
被告
陳詩程
訴訟代理人
陳昆裕
上列十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柯宮銜
被告
洪朝枝
被告
賴孔聲
被告
陳威誌
被告
陳慶邦
被告
陳慶峯
被告
陳慧玲
被告
陳永塘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永楠
被告
陳永垓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瑞津
被告
陳建智(即陳世光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黃麗萍(即陳慶烈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陳𡍼春玉
被告
諸葛陳鳳寶
被告
陳慶森
被告
陳來有
被告
周美蘇
被告
周蘇蓮
被告
謝周美玉
被告
周美善
被告
陳保玲
被告
陳新元
被告
陳信壬
被告
陳保西
被告
謝伯裕
被告
謝淑媛
被告
謝子豪
被告
謝翔至
上列十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淯鈞
被告
周美專
被告
顏昌鳴
被告
顏昌唯
被告
顏慧蓉
被告
蔡慶木
被告
蔡慶郎
被告
邱蔡富美惠
被告
蔡金女
被告
蔡惠雯
被告
蔡金蘭
上列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麗華
上列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美腕
上列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素麗
上列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淑麗
上列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受告知人 劉佳頴
上列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受告知人 黃昭穎
上列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受告知人 家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維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暨附表一、附圖二、附圖三中關於被告「洪舒禎」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洪舒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之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暨附表一、附圖二、附圖三中關於被告「洪舒偵」姓名之記載,有誤載為「洪舒禎」之情形,均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月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怡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09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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