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5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更字第1號

撤銷股東會決議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葛永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更字第1號

原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員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係非財產權上之訴,其上訴之裁判費依法核為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葛永輝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田慧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更字第1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股東會決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