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7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72號
- 上訴人
- 日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522,796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98,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