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讓與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2 月 0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86號上 訴 人 丁○○○ 戊○○ 普羅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 上訴 人 台灣順立園藝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 人 銓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被 上訴 人 強記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 人 寶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上訴 人 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債權讓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8,6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395,5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黃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