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8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86號
- 上訴人
- 丁○○○
- 上訴人
- 戊○○
- 上訴人
- 普羅明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被上訴人
- 台灣順立園藝五金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銓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庚○○
- 被上訴人
- 強記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寶煒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上訴人
- 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債權讓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8,6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395,5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