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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86號

確認債權讓與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施錫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86號

上訴人
丁○○○
上訴人
戊○○
上訴人
普羅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上訴人
台灣順立園藝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銓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被上訴人
強記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寶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債權讓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8,6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395,5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錫揮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86號於民國 96 年 0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讓與關係不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