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49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494號
- 聲請人
- 金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號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號
- 訴訟代理人
- 乙○○
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0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494號│├──┬───────┬───────┬───────┬────────┬────────┬──┤│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2 │弘輝貿易股份有│中國國際商業銀│95年2月5日 │37,275元 │YLG0000000 │ ││ │限公司負責人林│行員林分行 │ │ │ │ ││ │福清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