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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49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游秀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494號

聲請人
金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
乙○○

            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0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494號│├──┬───────┬───────┬───────┬────────┬────────┬──┤│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2 │弘輝貿易股份有│中國國際商業銀│95年2月5日 │37,275元 │YLG0000000 │ ││ │限公司負責人林│行員林分行 │ │ │ │ ││ │福清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杰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494號於民國 95 年 1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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