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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家訴字第38號

請求給付扶養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黃玉齡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訴字第38號

上訴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五日本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三八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應徵得上訴費新台幣二萬七千六百三十六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定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玉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建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家訴字第38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給付扶養費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