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家訴字第3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訴字第38號
- 上訴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五日本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三八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應徵得上訴費新台幣二萬七千六百三十六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訴字第3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五日本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三八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應徵得上訴費新台幣二萬七千六百三十六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