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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25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陳連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255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漢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1號1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七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5年10月17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1,500,000元,未載到期日,詎經提示,未獲清償,爰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陳連發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255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