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7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99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施錫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99號

聲請人
中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陸拾萬元後,本院九十三年度執字第一一九七0號執行事件就如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30.6平方公尺鋼架造一層建物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三七五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93年度執字第11970號執行事件就如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30.6平方公尺鋼架造一層建物之強制執行程序。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96年度訴字第375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錫揮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99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