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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葛永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04號

原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孟萱律師
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律師

      黃俊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中關於原告「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中,關於原告「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因原告於本件訴訟中更名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前開判決就此顯為誤寫,依前揭說明,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葛永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楊美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4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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