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2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91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葛永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91號

原告
玄○○
訴訟代理人
朱浩萍律師
被告
戊○○
被告
己○○
被告
寅○○
被告
卯 ○
被告
壬○○
被告
黃○○○
被告
巳○○○
兼上四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辛○○
被告
丑○
被告
子○○
被告
癸○○
兼上八人
訴訟代理人
地○○即蕭一龍
訴訟代理人
庚○○
被告
G○○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天○○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辰○○
被告
酉○○即蕭惠文
被告
E○○
被告
F○○
兼上三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B○○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未○○
被告
A○○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
複代理人
J○○
複代理人
丙○○
被告
戌○○(兼C○○I○(兼C○○之亥○○(兼C○○午○○(即C○○H○○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乙○○兼上五 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D○○(兼C○○被 告 宇○○宙○○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中關於「被告蕭黃晒」及宣判日期「中華民國96年8月26日」、「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G○○」及「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中,關於被告G○○及宣判日期,有如主文所列誤植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葛永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美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91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