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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55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羅培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55號

上訴人
彰化縣北斗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088,27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77,0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沈淑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55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