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8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87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甲○○
- 原告
- 號
- 送達代收人
- 曾信嘉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
- 被告
- 丙○○
兼法定代理 丁○○
人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2月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2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