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849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8494號
- 債權人
- 甲○○
- 債務人
-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法 官 施錫輝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