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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38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游秀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386號

債權人
甲○○○○○○○○

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林佳仁即日鑫企業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狀狀尾未蓋公司之印章,請具狀補正之。

民事庭法 官 游秀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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