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3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386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林佳仁即日鑫企業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狀狀尾未蓋公司之印章,請具狀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6 日民事庭法 官 游秀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蔡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