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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家救字第8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王鏡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救字第8號

聲請人
丙○○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顯讀律師
相對人
乙○○
12樓
12樓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用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用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之審查決定通知書以為釋明,且經本院查詢聲請人財產資料(附於96年度家訴字第5號卷內),其確屬無資力。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美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家救字第8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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