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9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99號
- 聲請人
- 中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陸拾萬元後,本院九十三年度執字第一一九七0號執行事件就如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30.6平方公尺鋼架造一層建物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三七五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93年度執字第11970號執行事件就如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30.6平方公尺鋼架造一層建物之強制執行程序。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96年度訴字第375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