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04號
- 原告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孟萱律師
- 被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陳世煌律師
黃俊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中關於原告「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中,關於原告「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因原告於本件訴訟中更名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前開判決就此顯為誤寫,依前揭說明,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