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5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55號
- 上訴人
- 彰化縣北斗鎮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088,27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77,0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